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