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第二款: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