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