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