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