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