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