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水中添加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