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非法保藏或者提供(毒)种等违反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6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