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或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