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199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饲料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工业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的;(二)销售无饲料标签或者与饲料标签不相符的饲料的;(三)销售过期、污染、变质的饲料或者未经检疫、质量检验的进口饲料的;(四)销售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饲料的;(五)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或者销售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的;(六)对未经批准生产的饲料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