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永夜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