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4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