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