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