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机维修单位未规定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维修车辆登记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