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