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捕捞行为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2004年第25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