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履行规定职责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2000年第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