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渔船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2000年第34号令)?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第三十四条 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