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令)?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