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滥用遇险求救信号,不配备、不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农业部第34号令)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第三十四条 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