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或者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172号)第十八条 违反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未采取隔离措施的,或者将可育的杂交个体、通过生物工程培育的可育个体及其后代投放到自然水域或者与自然水域相通的其他水域的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