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水生动埴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