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定点屠宰(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