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