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进出流向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按规定实施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小型生猪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或者技术要求的。 小型生猪屠宰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或者生猪产品流向的。 小型生猪屠宰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