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和运输肉品不符合规定的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