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