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