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点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第三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第三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