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定点屠宰厂(场)为单位或者个人对未经定点屠宰生猪、生猪注水等违法经营活动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