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 令2008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 令2008年第9号)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