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 令2008年第9号)第二条:“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