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 令2008年第9号)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