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责令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主席令63号)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主席令74号)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第四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49号)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