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和扣押财务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主席令49号) 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条款。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