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查封或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证据和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