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强制报废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