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收缴伪造、变造、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