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查封生猪屠宰活动场所、设施,扣押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