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业环境效益证明出具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于2002年11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申请涉及农业环境的农业新技术和新的农用化学产品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农业环境影响评价资料,不符合农业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通过鉴定和推广应用。申请涉及农业环境的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人应当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环境效益证明。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