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奖励
类别 行政奖励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18号)第四条 (二)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45号)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六)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