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贡献突出的奖励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对于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