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种、草种)质量监督检查
| 类别 | 行政检查 |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26号)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结果,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通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6号第四条第(三)项第4目:“(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第四条第(三)项第5目:“(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5. 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