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基本农田质量监督抽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57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81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