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三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项目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2.《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