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肥料登记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检查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