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
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农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