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农业局
对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的监督管理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三条: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监督 | ||
实施主体 | 农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5年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三条: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 ||
备注 |